既然王书金那60%的概率都不足以认定其有罪,那么聂树斌这40%的概率就更不足以认定其有罪了。
而宪政派内部在要不要宪政这个问题上是没有异议的,更多的是在宪政道路以及中国的宪政资源方面有不同的看法。宪政的最大功效是驯服了君主,人与人之间的和平共处,将暴力隐没或者边缘化。
即便将宪政彻底污名化,打入十八层地狱,也没有解决一个核心的问题:如何构建一种为民众所信服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法律与货币形塑了国家的形态,没有法律,暴力蔓延,没有基于货币之上的市场经济,财产归公,国家成为最大的掠夺者。两种截然不同的话语难以对话,更谈不上交流何谓共和?共和就是众人之事,需要共同参与,而宪政则提供了一套有序参与的规则与平台。棒杀宪政的文章几乎没有历史经验根据和逻辑可言,以我是真理的高调姿态弹压不同的声音,最终的结果是引起微博上一片骂声。
宪政为人们提供了上帝、君主之外重组共同体的替代性选择,宪政不易,但值得每个人追求,同样需要每个人承担责任,推动宪政适应时代的变迁。换言之,意识形态是对现有权力关系的确认与承认,如果没有意识形态领域的妥协与共识,枪杆子将成为政权唯一的支柱。实践中存在下级法院不断地就具体案件的审理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上级法院不断地向下级法院发布指示、命令的现象,这违反了审级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直接审理的原则,影响了各级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立性,导致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
民主化与精英化不是互相否定的关系,而是有效分工下的和谐互补关系。一是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具有最终决定权。无论是具体纠纷的解决,还是权力分工制约的需要,都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总体上,司法的能动化不是没有积极意义,不应当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
美国各州法官的产生方式则不统一,有选举模式也有任命模式。实际上,就法官的产生而言,分别体现民主化、精英化要求的选举制与任命制都不是绝对优先的。
字面意义上的司法能动是西方在法治高度发达的后法治时代,为了纠正严格形式法治的某些弊病而兴起的一种司法理念,主要指的是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司法的首要追求是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前段时间,司法部门流行的司法能动话语,虽然也强调司法裁判方法意义上的司法能动, 但更多的是强调司法能动的政治品格,如司法作风、司法为民、关注弱势群体、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司法廉洁反对衙门作风等。上议院是英国的最高法院,立法与最高司法机构合二为一。
司法的行政化与司法的专业化。英国立法机关的至上地位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洛克曾言:公民社会是成员间的和平状态,因为它在立法机关内设置仲裁者,来解决可能发生于任何人之间的一切分歧,战争状态就被排除。藉此,分散的成员相互影响、同情和联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习近平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国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应当是纠正各种形式的行政化,以专业化建设促进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确立。
司法的专业性不仅体现在司法需要以错综复杂的法律规范为基本依据,而且司法裁判以经验为基础,没有足够经验的人通常很难成为一个好法官。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
进入专题: 司法体制改革 。就实质内容而言,司法的精英化与司法民主化二者并行不悖,民主化是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基础,精英化则是司法活动自身规律的体现(司法裁判需要以错综复杂的法律规范为依据,需要专业训练和经验)。精英化要求法官须有严格的准入和履职标准,但这主要就法律适用问题而言。司法的能动化与司法克制化。在美国,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而不是选举产生。正如恩格斯所言,司法分立原则最透彻地反映了人类对自身的恐惧,它既是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权力监督、制约历史经验的总结。
也正是有司法公正才有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才有裁判的可接受性,才能定分止争。它的特点在于: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具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司法机关必须适用的裁判规范。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三权分立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并不必然联系。三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异化为领导关系。
而司法公正来源于司法的中立、独立、专业,来源于长期的法治文化的积累,更来源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对于国情差异较大的中国来说,能动司法的方向应当慎重反思。
事实认定则可以提现民主化的要求,事实认定应当尊重普通人的常识、常情、常理的判断,常识优于复杂的专业结论。行政化的案件管理机制使得有办案经验的人员大部分被提升到领导岗位,不再承办案件,影响了办案质量,进一步加剧了司法公信的危机。在多数国家,法官的行政任命模式比选举模式更受青睐。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澄清几个方向性问题。
再次,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司法的精英化与司法民主化。
英国的司法机关独立性较强,但英国长期以来并不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制度设计,与国体、政体的阶级差异没有联系。
上下级法院关系、法院内部决策过程、法官之间的行政化色彩浓厚。司法机关在人财物各方面受地方的制约较大。
其次,司法人员的行政化。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确立司法权威的基础。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最大的缺陷是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强烈,表现在:首先,司法的地方化。总统的任命权往往委托检察总长和副检察总长来行使
司法机关在人财物各方面受地方的制约较大。它的特点在于: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具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司法机关必须适用的裁判规范。
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消除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倾向是改革的基本途径。司法能动主义是与西方分权理论密切联系的概念,是以司法独立性较强、全社会规则化意识较为明确、法官职业化制度较为成熟为前提条件。
藉此,分散的成员相互影响、同情和联系。司法的精英化与司法民主化。
评论留言